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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犬规"8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 2009-7-09 09:52 |  发布作者: shadow |  信息来源: 网络转载 |  查看: 8次

7月7日,南宁市召开《南宁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施行新闻发布会,从8月1日开始,狗主人要给狗办理“户口”才能养狗

8月1日以后,城区内每户只能养一条狗,这些狗在身高、大小、品种上有详细的规定,超标的狗将不能饲养。而在农村,饲养犬只种类放宽了一些要求,不管是“中华田园犬(土狗)”还是“贵宾犬”都被允许饲养。值得注意的是,对学校、医院、饮用水水源地等人口密集地点、特殊区域,狗狗绝对需要止步。

【狗狗上户口,身份合法化】

7月7日,对于《条例》施行后给狗狗办“户口”的问题,记者向有关部门进行了咨询,答复是:在城市内居住的居民需要在养犬之日起15日内到所住地的派出所办“户口”。也就是说,如果你家中现在有“黑户狗”的话,须在8月1日至8月15日到居住地派出所为狗狗办理合法居住手续。“我们届时将会采取一些便民措施,如社区、街道办事处、小区居委会等将协助公安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南宁市公安局有关负责人钟庆说。

“管理费每年缴纳1次。具体标准由南宁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南宁市人大内司委有关负责人周向华介绍,目前的“户口费”具体该交多少,有关部门还在讨论之中,可以肯定的是,盲人饲养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饲养扶助犬,免收管理费;饲养绝育犬的,凭水产畜牧兽医部门委托的机构出具犬只绝育证明,减半收取管理费。

●个人养狗办证须知

《条例》施行后,狗不能随便养了。在城市内,每户只能养一条狗,且狗主人还要有良好的信誉,符合相关的条件才准养。狗主人需有合法身份证明;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固定住所且住所不在禁止养犬区范围内;具有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近3年内无遗弃、虐待犬只行为记录。

符合准养条件后,居民要申请养狗登记的,应当向所住地派出所提供以下材料:养犬登记申请表;养犬人身份证明;犬只免疫证明;符合规定的犬只照片;养犬人义务保证书。如果材料不全,需在办证之前补齐。

●单位养狗办证须知

除了个人养犬有必须达标的条件以外,在城市内,单位养犬也必须符合标准:用于国家保护文物、仓库、施工场地原材料的看护、警卫或者其他合理用途;有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合法证明,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健全的养犬管理制度;配有管理人员,犬只应当经过专业训练;有犬笼、犬舍、围墙等封闭圈养设施;取得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

“城市内单位申请登记养犬的,应当向住所地公安派出所提供一系列材料。”南宁市公安局有关负责人钟庆说,单位需要出具养犬登记申请表;本单位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犬只免疫证明;符合规定的犬只照片。

另外,单位和个人饲养从境外进口的犬只,还应当具有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检疫证明。

派出所会在自收到养犬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只标识牌。

●“户口”到期要续签

“那给狗办理了‘户口’以后,是不是就一劳永逸了?”听说《条例》即将施行,家住明秀路的陈女士提出疑问。其实不然,“狗户口”和人户口不一样,需要年年续签。

“养犬登记证有效期为1年。期满需要继续养犬的,养犬人应当在有效期满10日前持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和养犬登记证到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南宁市人大内司委有关负责人周向华说,在《条例》正式施行之前,已经办理过准养证的养狗户不用再次办理,“黑户”们则需要赶紧办证。

●狗主搬家狗要改户

狗有“户口”以后,在管理上就要规范化,在城市内如果狗主人的居住地变更,狗户口也需要有所变更,以方便有关部门进行管理。

根据《条例》的规定,在城市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狗主人应当持养犬登记证件到住所地公安机关分别办理变更、注销或者补办等手续:

住所地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养犬登记证办理变更登记;养犬人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持养犬登记证办理变更登记;放弃所饲养犬只的,应当将犬只送交犬只收容救助场所,并持养犬登记证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犬只死亡或失踪的,应当自死亡或失踪之日起15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办理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视为遗弃犬只;遗失养犬登记证的,应当自遗失之日起15日内,持养犬人的身份证明到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办。

【不免疫不办证】

“现在,据有关部门调查,南宁市城区内有约1万只狗,和合法登记的犬只数量不相符。”南宁市政府有关领导介绍,广西属于狂犬病高发区,如何避免狂犬病病例的飙升是个问题,“养犬户必须给狗注射疫苗,否则不能办准养证”。

“城区内犬只实行强制免疫、登记制度。”免疫证明是给狗狗办理“户口”的必须材料之一。狗主人须自养犬之日起15日内,让饲养的犬只接受免疫,并到住所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登记。未经免疫、登记不得饲养。

【相关细则随后公布】

《条例》将于8月1日正式施行,目前距离《条例》正式施行的日子还有一段时间,在这段时间里,有关部门还将继续为《条例》筹划。“接下来,公安局将与畜牧局一同邀请有关专家进行商讨,明确可以养和禁养犬只的身高以及品种,明确细则以后,再及时向社会公布。”钟庆说。

另外,有关负责人还透露,《条例》正式施行后,有可能会给市民一个缓冲期适应,在缓冲期,公安机关等执法部门将加大对《条例》的宣传力度,采取到居民中走访等措施,确保群众能更好地了解《条例》的有关规定。在此期间,若狗主人不注意管理自己的“狗宝宝”,致使出现如犬只扰民、犬吠影响居民生活等现象的,狗主人将被有关部门教育,而对于情节比较严重的噪声扰民等现象,狗主人将被处以一定的处罚。

TAG: 规定 南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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